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榮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騰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順龍
一、債務人鄭榮鑑、威騰電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榮鑑、陳順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元,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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