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行執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陳寶餘 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酆琨晏 、 酆志昌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表】┌──┬─────────────────────────┐│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1│「當事人」欄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1款):│││原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上之「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狀內當事人欄中記載其代表人│││為陳寶餘,現為該司令部司令等資訊,然聲請人未隨狀檢│││附足資證明陳寶餘現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國防│││部人事令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難認已有釋明,│││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