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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