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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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6號原告 張以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提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1年11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2XH6599號裁決書為證。惟原告起訴狀內誤列被告機關為「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及開單警員 吳正諺 編號:18873【松山交通分隊】」(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亦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 楊金樹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
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