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偉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4號被告康偉成詐欺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康偉成因另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402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與節省調查證據之勞費,經本院與該院承辦股(東股)聯繫後,該院承辦股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4號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