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金宜威
翁珮容上 二人共同 魏平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繕甄 律師複代理人 翁詩淳 律師被告 翁知本 訴訟代理人 翁頌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