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賴雅蓉 被告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計663,0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3,6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4,
625元(計算式:8,260元-3,635元=4,62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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