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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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庚○○被告戊○○
乙○○甲○○丁○○被告丙○○
己○○右當事人間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除丙○○、己○○係住於國外,其餘被告均係住於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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