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建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7,9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1,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1,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