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債權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1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