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 張怡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提出通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秀麗 關於貴公司代位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即存證信函係對法定代理人張秀麗寄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