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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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77號聲請人 李郭淑英 代理人 李蘭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0│1│100│├──┼──────────┼────────┼──┼──┤│000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13│├──┼──────────┼────────┼──┼──┤│0003│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15│├──┼──────────┼────────┼──┼──┤│0004│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1│12│├──┼──────────┼────────┼──┼──┤│0005│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11│├──┼──────────┼────────┼──┼──┤│0006│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7│├──┼──────────┼────────┼──┼──┤│0007│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0│1│3│├──┼──────────┼────────┼──┼──┤│0008│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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