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四季芳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黨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黨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宋黨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5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宋黨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因聲請人所附之郵政回執係聲請人為其代收,而非相對人本人或有收受權人簽收,故有補正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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