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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