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告 陳建耀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