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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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請人 張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孫梅香 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孫梅香之遺產管理人一案,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同年2月20日、同年4月6日通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後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