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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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19號上訴人 葉尚傳 即佶宏生命事業社被上訴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9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