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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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債務人永燁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 王繹緯 債務人 王立展 債務人 莊采縈 債務人王翊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九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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