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肆枚(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肆枚(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
丙○○教唆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教唆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肆枚(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肆枚(簽名、指印各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之甲○○應更正為「乙○○」。
二、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47號判決可資參照),而以捺指印以代替簽名者,偽造指印亦屬偽造署押。至於「彰化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則為前往實施救護之消防局人員關於實施救護事務所為之紀錄,其製作權人為實施救護之消防局人員,為公文書。是核被告乙○○冒用「甲○○」之名義,使前往救護之消防局人員為不實登載,並在警詢筆錄、報案三聯單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印,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而被告丙○○教唆被告乙○○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應依同法第29條論以教唆犯。又被告乙○○先後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按捺指印多次,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當有自始至終於該案件各階段進行過程接續冒名「甲○○」之意,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乙○○所犯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偽造署押之行為、被告丙○○所犯上開教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教唆偽造署押之行為,犯意均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丙○○教唆被告乙○○為冒名偽簽署押之行為,造成國家司法資源耗費,對於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危害當非輕微,惟念及渠等犯後均能坦認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及被告2人係因錯拿健保卡為了減輕健保費之犯罪動機,暨犯罪目的、所生危害、與被害人甲○○之關係、被害人已表示願意原諒被告2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如附表所示被告乙○○偽造之「甲○○」署押共計4枚(簽名、指印各
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9條、第214條、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文件│偽造之署押│├─────────────┼──────────────┤│98年9月29日上午6時10分許│「甲○○」簽名1枚、指印1枚││製作之警詢筆錄││├─────────────┼──────────────┤│98年9月29日上午7時許受理│「甲○○」簽名1枚、指印1枚││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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