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7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