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95號

聲請人 魏聰祐 (即 魏秀雲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魏秀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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