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上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難生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