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296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