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元鋼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