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19元,自民國94年12月1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