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養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收養人為收養人配偶之未成年子女,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且雙方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而簽立民國113年3月19日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請求認可收養等語。
二、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3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被收養人生父、生母經公證之同意書、收養人之財力證明、工作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該函文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復於同年7月3日以電話催請聲請人提出,有該函文、送達回證及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相關文件,更表示不欲補正等語,致本院難以評估本件收養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及未成年之被收養人利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旻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