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陳坤榮 相對人 潘長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及同段53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嗣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確定,上開○○段00000地號土地由相對人取得,同段南光段532地號土地由聲請人取得,相對人並應補償聲請人新臺幣2,187,789元,茲於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就上開補償金額對於相對人所分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已辦理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在案。因上開應受補償金額迄今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影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光││492-1│建│158.91│全部│潘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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