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南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