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5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鑑公 法定代理人 張秋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興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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