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1004號原告 陳朝議 原告 黃志杰 原告 林志仁 原告 林玉冠 原告 林志男 原告 張碧燕 原告 賴吳林瑟 原告 陳建忠 原告 郭國文 原告 郭清江 原告 洪炳煌 原告 蕭昭霖 原告 許嘉惠 原告 李寶英 原告 倪碧雲 原告 蔡寶華 原告 趙陳玉梅 原告 許宏宗 原告 賴百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朝議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 陳基門 清償會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基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基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尚欠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另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逕行送予被告,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