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7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7號

原告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告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吳振銓

林聖鈞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7月25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3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43頁),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六次)」,而關於原告相同違規事實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之違規內容,前業經被告陸續對原告以附表編號2、4、5、6、7所示處分書為裁罰,而附表編號2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該違規內容所載處分書即附表編號1所示處分書,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復兩造均聲請在系爭事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原告行政訴訟呈報狀、被告行政訴訟聲請停止訴訟狀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9-380頁、第393-394頁)。本件審酌原處分牽涉系爭事件之裁判,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為相同,為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官林宜靜

        法官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

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適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

限於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第93條之4、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5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09年3月5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2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限於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03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1月3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

限於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95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01月03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

限於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19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6月5日10時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

限於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33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2年10月17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

限於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

第341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3年1月4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7

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

限於113年6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113年1月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五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6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163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113年4月2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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