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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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資料。
二、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066元(計算式:51,400×126.18×1/12+51,400×176.17×1/12=1,295,0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