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璻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89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林璻瑜於民國110年1月2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全真運動會館」之女子更衣室內,見 李美慧 將皮靴1雙放置該處,趁無人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皮靴後離去。嗣於110年2月5日晚間7時35分許,林璻瑜主動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自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年9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