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55號聲請人澄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警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書之被害人與申請人與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請更正警局遺失報案證明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加蓋派出所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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