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勞小字第8號原告 鄭雅瑄 被告撒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塗建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原告請求民國106年4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3,655元,其中包含特休3日之薪資3,010元,另又再請求特休7日折算薪資11,662元,故其中3日即3,010元部分為重複請求,應予扣除。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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