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54號聲請人 林志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