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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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原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蔡明庚 (原名 蔡坤池 )即宏昇鋼鐵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47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日下午3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經被
告具狀陳明:被告因清償消費款而向原告借款,惟現無力還
還,並懇請暫緩還款期限云云,足認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
實不為爭執,從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