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 李忠翰 被告 楊上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從桃園原住所遷移至澎湖現住所,開庭通知未能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馨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 李忠翰 被告 楊上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從桃園原住所遷移至澎湖現住所,開庭通知未能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