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明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明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88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3至4: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8號,編號5: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1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5部分併科之罰金並非本件裁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指揮執行,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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