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廖志偉 債務人顏 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廖志偉於民國92年6月至93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 顏金連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9,53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志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顏金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廖志偉、顏│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5.256%│││89538│金連│月2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廖志偉、顏│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538│金連│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