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2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崇寧 原名 曾增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斷無逃亡之可能,且相關案情業已釐清,亦無串證之虞,應無羈押原因。況被告在押期間,無法照料家中子女,如此勢將衍生社會問題,徒增社會成本及浪費社會資源,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固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然被告對於持扣案本票聲請本院民事庭核發支付命令、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並不爭執,且無法清楚說明本票來源,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100年2月23日即因詐欺之另案遭本院通緝,於本案審理中亦未曾到庭,遲至101年9月5日方遭緝獲歸案,從而,被告逃亡期間已逾一年之久,若予開釋在外,豈無復行逃亡之可能。再者,苟被告能坦然面對司法程序,自應將其最新居所地址陳報法院以利傳喚,被告捨此不為而一再爭執無逃亡意圖,孰人能信?至被告因羈押而無法照顧家庭,實乃在押被告之普遍情形,此尚非羈押與否所應審究者。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上開羈押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且其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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