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維新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古金貴 即 古金年 之限定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古金年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