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 陳泓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真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