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住台北市○○○路○○○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叁仟叁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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