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坤澤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坤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坤澤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