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899號聲請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潘冠 「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相對人 潘冠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相對人潘冠「倫」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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