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件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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