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楊泰宗
原告與被告佳能彈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為訴訟聲
明之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5,03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760元,尚欠新台
幣5,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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