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62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陶念湘

被告 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6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2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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