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原告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黃媚鵑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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